申购经济适用房审核办事指南 | |||
1 | 受理机构 | 张家房市房产管理中心 住房保障科 | |
2 | 决定机构 | 张家房市房产管理中心 | |
3 |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 张家港市民政局 | |
4 |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经办处室 | 张家港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
5 | 办理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1套共有产权房:(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市区户口连续满1年(应征入伍、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申请人为驻本市现役军人的,应在本市连续服役满1年,且退役后符合在本市安置条件;申请人为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应在市区。(二)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三)收入标准: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人均收入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家庭财产价值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的8倍以下。一人户家庭,其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上述标准的70%。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四)住房困难标准:一人户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二人户及二人以上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现有住房包括通过自建、购买、继承、析产、赠与等方式取得产权的各类住房。 | |
6 | 禁止性规定 | 申购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购共有产权房条件:(一)因投靠子女而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二)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三)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四)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六)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住房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七)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以外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及本市市区以外均拥有住房,合并建筑面积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90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八)申请人离异不满2年的。 | |
7 | 数量限制 | 无 | |
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共有产权房的申请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受理公告的期限内,如实填写《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二)申请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收入情况说明;(三)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中心提交《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及核查公示;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选定购买共有产权房后的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明、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个人和政府的房屋产权份额。 | |
9 | 办理材料目录 | A3办理材料目录 | |
10 | 网上办理链接 | 无 | |
11 | 办公地址 |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96号 | |
12 | 办公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30。 | |
13 | 法定办结时限 | 75个工作日 | |
14 | 承诺办结时限 | 75个工作日 | |
15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此事项不收费 | |
16 |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 无 | |
17 | 办理结果形式 | 媒体公示 | |
18 |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邮寄 | |
19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58682393;信件:邮寄地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96号 | |
20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查询电话:0512-58682393 | |
21 | 监督投诉渠道 | 电话:0512-58187118;投诉信件邮寄地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96号 | |
22 | 流程图 | 申购经济适用房审核流程图 | |
23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
申购经济适用房审核办理材料目录 | |||||||||
填报和审核标准 | 材料名称要完整准确,与有关规定一致 | 从(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其他)中点选 | 对材料来源渠道作补充说明 | 只填写数字即可 | 从(是、否)中点选 | 对申请表格填写或申办材料准备作补充说明 | 填写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准备要求 示例:“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
从(是、否)中点选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份数(份)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1 | 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住房保障科核发 | 1 | 否 | 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 |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 是 | |
2 | 家庭收入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工作单位、社保等部门出具 | 1 | 否 | 出具部门加盖公章 | 是 | ||
3 | 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核对 | 1 | 否 | 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 是 | ||
4 | 申请家庭及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簿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核对 | 1 | 否 | 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 是 | ||
5 | 申请家庭及直系亲属家庭现住房产权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核对 | 1 | 否 | 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 是 | ||
6 | 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核对 | 1 | 否 | 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 是 | ||
7 | 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核查结果公示的书面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住房保障科核发 | 1 | 否 | 如实填写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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