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名单


【发稿时间 :2017-11-23阅读次数:

根据《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4]10号)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1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市区(指杨舍镇,下同)户口连续满1年(应征入伍、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申请人为驻本市现役军人的,应在本市连续服役满1年,且退役后符合在本市安置条件;申请人为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应在市区。

二、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

三、收入标准:一人户家庭,家庭年收入在87500元以下,家庭财产在700000元以下;二人及二人以上户家庭,家庭年收入在125000元以下,家庭财产在1000000元以下。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四、住房困难标准:一人户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二人及二人以上户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现有住房包括通过自建、购买、继承、析产、赠与等方式取得产权的各类住房。

申购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购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因投靠子女而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

(二)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

(三)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

(四)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

(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六)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住房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

(七)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以外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及本市市区以外均拥有住房,合并建筑面积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90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

(八)申请人离异不满2年的。

根据文件精神,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民政局对2017年度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核,并会同市国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纪委监察局开展了会审,现将审核合格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名单排列不分先后),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20171123日至2017122日。

监督反馈电话:58682393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民政局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