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2015年4月28日,《张家港市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张住建规【2015】1号)(下简称细则)经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张家港市财政局、张家港市物价局、张家港市民政局、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全面了解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现针对文件中的有关政策予以解读如下。
一、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细则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简称,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筹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申请家庭有什么限制?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户口在同一住址或共同生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工作或户口不在本市的,不作为共同申请人,只作为资格审核对象。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家庭应满足什么样的基本条件?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连续满3年且实际居住。因在外读书、应征入伍、服刑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中断的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四)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二)收入标准: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家庭属于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人均财产价值在上述人均年收入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人均数。家庭人均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的人均数,家庭人口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三)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住房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1)年满60周岁无子女的;(2)主要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者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二)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三)已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四)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六)有经营性房产、大型机械设备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七)家庭成员中有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出资人的;(八)离异不满3年的单身或单亲家庭;(九)因投靠子女而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十)申请人夫妻双方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以外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的;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及本市市区以外均拥有住房,合并建筑面积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90平方米的;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十一)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对象。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2人及2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时,需合并计算建筑面积予以核减,核减后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计算。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多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杨舍镇,最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3元,其他镇区每月每平方米11元;杨舍镇,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1元,其他镇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杨舍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每月每平方米9元,其他镇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房产管理中心拟定方案,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家庭成员申请,房管中心审核认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租金减免。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每月每平方米1元,保障面积外每月每平方米5.85元;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保障面积内每月每平方米7元,保障面积外每月每平方米7元。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是什么?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张家港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和《张家港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2、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6、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同时提供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正式发票等原始证明材料。(二)镇(区)民政办应当会同社区居委会就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区)民政办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市民政局。(三)市民政局应当对镇(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移交市房产管理中心。(四)市房产管理中心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五)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六)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公示后异议成立的,市房产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可以终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吗?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年度申报和审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九、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什么限制吗?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中心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四)不按时缴纳租金的;(五)未如实申报家庭经济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 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