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发稿时间 :2017-04-05阅读次数:

    根据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张家港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6版)>启用中关于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张房管[2017]10号文件要求。4月1日起,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时买卖双方需提交物业服务费用清缴凭证,请房屋所有权人根据自身不同小区开展物业管理的情况取得物业服务费用清缴凭证,具体凭证开具方式如下:

     一、交易房屋所在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至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具。

     二、交易房屋所在小区采取业主自治方式开展物业管理的,至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具。

     三、交易房屋所在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至社区居(村)委会或市物业管理处开具。

 

张家港市房产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