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二手房交易合同即将启用,明确过户前须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发稿时间 :2017-04-05阅读次数:

据了解,4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启用新版二手房交易合同——《张家港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6版)》,此次合同版本更新最大的一个亮点在于对与房屋相关联的物业服务费用有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明确约定,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和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等费用,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需在过户前结清,结清凭证应当提交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由买受方承担。

根据此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必须在房屋过户时予以结清,并且将物业服务费用清缴凭证黏贴在合同附件三的位置。

合同附件三是专门用来黏贴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和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结清凭证的一页。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之后,物业服务企业将开具物业服务费用清缴凭证(一类)——《物业企业物业服务费用结算证明》。

那么,没有物业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该怎么办呢?

按照市房管中心下发的办事指南,若房屋所在小区没有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应至小区所属的社区居委会办理物业服务费用清缴凭证(三类)——《房屋所在小区未开展物业管理的证明》。此外,若小区并未聘请物业公司,但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业主自治管理的,应到小区业主委员会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具物业服务费用清缴凭证(二类)——《小区业主自治物业服务费用结算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何种类型的物业服务费用清缴凭证,有效期均为一个月,若有效期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需要重新到对应的单位开具物业服务费用清缴凭证。为减少因物业服务费用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大家应根据合同约定,主动结清物业服务费用。